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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0日作者:人民网-人民日报 白龙 邹少欢
今年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期待为职业病维权敞开大门


  从2009年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到今年的苹果中国供应商员工中毒事件,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监管难、获赔难、维权难等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当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劳动保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进入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完善职业病维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使劳动者的权益在全社会的关注下得到应有的保障,已经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

 

职业病现状让人揪心


  近年来,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每年因尘肺病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亿元

  古浪县是甘肃省中部的一个国家级贫困县,该县很多农村青壮年都选择去邻近矿藏丰富的肃北县务工。据报道,近几年,在肃北县务工的古浪农民工中,暴发了大规模的尘肺病。“偶尔矿长会发口罩,干活碍事,我们也不爱用,并且觉得也没什么用,戴上口罩嘴和鼻子里照样都是灰。”工人这样描述他们的劳动状况。

  在职业病患者中,尘肺病患者最为普遍。卫生部《2009年全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余例,其中尘肺病65.3万例。近年来,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每年因尘肺病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亿元。

  然而,如此严重的情况却无法有效地维权,卫生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企业约1600万家,其中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高达2亿人,而37.8%的职业病患者未获赔偿。

  专家认为,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认定程序不规范。在职业病认定中,一直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做法。“目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职业病诊断的必备要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更是直接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等多份材料。”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表示。对职工来说,从单位手中获取自己职业病接触史等完整材料绝非易事。赵林中表示,“有的用人单位在对待职工职业病认定的问题上梗阻多于配合,给职工认定职业病设置人为障碍。”因为一旦职工的职业病获得认定,就可能意味着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2月23日,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向社会公布的《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及相关部门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不包括执行程序,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的时间,最长可达1514天。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杨伟程提出建议:应尽快建立职业病诊断和救治基金,完善职业病快速诊断制度。把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工伤认定两个程序加以合并,由劳动部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共同对患者的申请作出一次性的认定,以保证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救治。

 

维权现状让人痛心


  我国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70.2%为尘肺病,近四成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据《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显示,我国职业病患者平均年龄为37.5岁,70.2%为尘肺病,66.7%的职业病发生在民营企业,近四成的职业病患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按照规定,患者要申请职业病诊断,首先要准备: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资料由企业提供,用自己提供的资料证明自己导致劳动者患病,自认赔偿,企业是极不情愿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说。有些用人单位往往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甚至干脆否认劳动关系。调查中,提出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的人曾因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过。这其中,因为缺少劳动合同、职业史证明而被拒绝的人数比例达83%。

  职业病患者多以农民工为主,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文化水平不高的现实状况也让他们难以提供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因此,维权之路只能被迫止步。

  从2005年起至今,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锦屏镇芋和村、平和村近百余人先后到安徽省凤阳县关沟乡从事矿石开采等工作,由于缺乏防护措施,久而久之,很多人患病。由于维权意识淡薄,从发现“患病”以来,虽然村民相继出现死亡,但他们几乎都选择了沉默。直到关于尘肺病维权的相关报道近期屡屡见诸于媒体,不少村民才恍然醒悟,开始寻求外界的帮助。

  目前,法律对职业病维权设定的准入标准,是维权者维权难的重要制度因素。

  首先,职业病诊断机构太少,申请职业病诊断书的申请者不得不长途奔波到指定的地点;第二,准备的材料过于复杂,必须准备的材料却往往得不到用人单位的配合,花费时间长、费用大;第三,等待诊断结论的时间过长,平均为34天,而在等待期间劳动者要多付出更多的住宿费、生活费等,其原本拮据的生活更不堪重负;第四,职业病诊断遇到困难后,无法找到真正的监管主体,法律上无规定;第五,以上程序完结之后,方可进入工伤处理程序,而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又要经过几十天甚至上百天的等待;第六,很多患者因不了解各项程序的时限或因为看病无法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很可能因过期而不被受理;第七,所获赔偿费用过低。

 

筑起职业病的“防火墙”


  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各地正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东丽区区委书记张有会建议,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执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制,增加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相关内容,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诊断。

  目前,一些地方也正在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2010年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虑到职业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期,通知规定退休后查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待遇;广东省佛山市卫生局也于2010年底对全市722家企业进行职业病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企业199家,对其中101家企业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并采取措施加大科技力度控制职业病发生。

  对于未来职业病维权问题的解决之道,卫生部部长陈竺坦言,“要加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的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各个部门不仅是各负其责,而且要加强工作的协调力度。”

  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指出,首先,企业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落实按法律规定应该提供的保护用具、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二是政府应当履行执法主体的责任,推动法律的落实,监督企业落实到位;三是职工也应当增强这方面的意识,规范操作。

  令人欣慰的是,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已列入立法日程。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明确指出,今年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有关问题将在修改当中给予解决。

  我们期待,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将简化相关维权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从而真正为所有劳动者筑起职业病的“防火墙”,同时为职业病的维权敞开大门。

 

国外预防和鉴定职业病的做法(链接)


  德国:法定强制保险

  德国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德国法律规定,医生和雇主有义务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或意外事故保险单位通报疑似为职业病的病例。投保人若认为自己罹患职业病,可直接向承保单位申请索赔。根据德国法律,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认定职业病的主要依据——《职业病条例》列出,但只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在德国,新工人要进行劳动健康检查,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可疑职业病患者,雇主有责任为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

  日本:注重科研诊断

  日本各市建有健康管理中心开展定期体检,一些企业有自己的健康管理会馆,不仅检查职业病,而且开展成人病的定期检查。日本还设立有产业医学综合研究所,主要通过科研来监测、评估、消除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其中健康危害预防研究部负责职业病病因的调研,职业病早期发现所需检查指标的开发;有害性评估研究部负责开展作业环境是否存在有害因素危害健康的调研等。日本对于企业职工有完整的健康诊断:包括就业时的健康状况诊断、定期的健康状况诊断、定期以外的健康诊断、离职时的健康状况诊断等。

  美国:保险立法维权

  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医务人员在诊断职业病的过程中可以从卫生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另一方面,美国也通过行政手段对职业病进行预防。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目的是确保雇主为雇员提供对身体无害的劳动环境,根据此法,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其宗旨是在联邦层面发布及执行防止工伤和职业病的劳动标准。可以说,健全的医疗保险和行政司法制度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巴西:认定程序简化

  巴西2007年4月开始执行的一项法律规定,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对于其它疾病,如果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由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检查后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2007年,巴西建立了“保障疾病与技术联系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权益。此前,患病的劳动者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疾病与工作有关。该体系建立后,劳动者所在企业必须证明为职工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会造成某类疾病。